判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p t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宁0502民初2125号原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系中卫市林场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蓉,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14年7月18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本息432197元,包括:房款本金360000元、占用期间的利息72197元=6%/年÷365天×360000元×1220天(自2015年1月5日计算至2018年5月9日,之后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年的标准继续计付,直至随本付清);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日,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福润苑小区36号楼1-101室顶账给宁夏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该房屋顶账给被告*****。2014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被告*****将顶账房屋以总计36万元出售给原告,并由被告配合办理房产证手续。2015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足额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于同日出具收据一份。但至今被告不能向原告交付房屋,不能办理产权手续,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顶房协议书原件、建筑安装工程内部施工协议复印件、项目工程款及顶账房对账明细复印件、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收据复印件。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经审查,因无法核实录音中各当事人主体身份,对该录音光盘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提供的相关案件、相关案件、相关案件民事判决书打印件各1份,经审查,该三份判决书与本案无关,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2日,中卫市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中卫市沙坡头区福润苑小区36号楼1-101室房屋以375804元的价格抵顶给宁夏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鑫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该房屋抵顶给被告*****。2014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约定被告*****将中卫市沙坡头区福润苑小区36号楼1-101室,面积104.39平方米的房屋以36万元价格出售给原告,并由被告配合办理房产证手续。2015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36万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交付该房屋,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也未配合办理产权手续,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向被告已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交房及办理房产证手续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要求解除2014年7月18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本金36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房款占用期间的利息72197元(自2015年1月5日计算至2018年5月9日),之后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年的标准继续计付,直至随本付清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被告支付购房款36万元,现被告未交付房屋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利息损失,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18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36万元及利息72197元,2018年5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购房款3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6%计算至购房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9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保宇二○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陈娜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判了。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黑老大以商养黑,被判无期徒刑,2020年12月22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荣富等3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案一审公开宣判。
判处无期徒刑。根据查询中卫马荣富案相关资料得知,中卫马荣富宣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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